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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平会今天委员会议决议,钱柜与好乐迪经常共同经营,应向公平会申报结合而未申报,违反公平交易法第11条第1项规定,依同法第13条第1项及第40条第1项规定,命其停止及改正违法行为外,并分别处钱柜公司与好乐迪公司新台币500万元及400万元罚锾,总计900万元罚锾。

公平会调查发现,钱柜公司及好乐迪公司101年、102年间于2公司承租总公司办公处所等重要经济决策事项整合为经济一体,2公司就经营视听歌唱服务所涉营业、企划、管理等核心业务统一指挥与共同营运,2公司管理处采购部员工座位均位于好乐迪公司,同一员工同时负责2公司同一类别或品项之营运用设备及产品采购,2公司各部门业务及人员已由各自独立之事业,整合为统一管理关系,2公司内部网路、电话互连,迳行接洽业务及直接指示、连系彼此门市之业务,且营运用设备及产品共同采购、资源共享,核属经常共同经营之行为,符合公平交易法第6条第1项第4款规定之结合态样。且该2公司已达结合申报门槛,应于结合前向公平会申报,却未依法于结合前提出申报,业已违反公平交易法第11条第1项规定。

公平会经审酌该2公司前曾共同经营客服中心、电脑视听资讯等业务,未向公平会申报结合而受有处分,今复再度为前述经常共同经营行为,爰依公平交易法第13条第1项规定,命2公司应于3个月内为必要之改正行为,并依同法第40条第1项规定,分别处钱柜公司与好乐迪公司新台币500万元及400万元罚锾,总计900万元之罚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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